行業聚焦
GB《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發布,這些保溫條款全文強制,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時間:2023-04-17
2023年1月19日,住建部發布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廢止了781項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規范》中與建筑保溫相關的主要內容如下:
6.6 建筑保溫
6.6.1 建筑的外保溫系統不應采用燃燒性能低于B2級的保溫材料或制品。當采用B1級或B2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或制品時,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保溫系統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構造。
6.6.2 建筑的外圍護結構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不燃性結構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復合保溫結構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所在外圍護結構的耐火性能要求。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級或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不燃性結構的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6.6.3 飛機庫的外圍護結構、內部隔墻和屋面保溫隔熱層,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飛機庫大門及采光材料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
6.6.4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保溫系統和屋面保溫系統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或制品: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功能的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6.6.5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建筑或場所的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
6.6.6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住宅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時,不應低于B1級。
6.6.7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6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時,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時,不應低于B1級。
6.6.8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5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 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與封堵措施。
6.6.9 下列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氣等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4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5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規范第6.6.3條和第6.6.9條規定的場所或部位外,其他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時,保溫系統的外表面應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設置防護層等防火措施。
資料自住房和城鄉建建設部 整理